专票能多领吗?
税务局对企业领用***的核定是按月每次几份,可领多少次,如,核定你每月领回20份,可以是一答个月领用一次,一次领用20份,或一个月领用二次,每次十份都是可以的。
销售单位在开具增值税专用***时,应正确填写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不得漏填或随意填写。同时,供应两种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且合并开具***的,其商品或劳务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必须按不同税率分别填写。
对供应的货物既有应税货物,又有免税货物的,供应的免税货物应单独开具普通***,不得和应税货物合并开具增值税专用***。
长期股权投资***用成本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需要纳税调减吗?
需要。成本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如现金分红做分录“借银行存款,贷投资收益”,即会计上确认了投资收益也就是确认利润总额增加了,但是这个子公司给你的现金分红是不用交所得税的,所以税务局计算你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会把它算进去,要从利润总额里减掉。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就包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扩展资料长期股权投资***用成本法核算时,确认投资收益时需要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但是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由于后续***取成本法计量,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八条规定,***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而税法上以支付的对价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上初始成本与税法上计税基础相等,无税会差异。所以也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