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留抵税额计提减值准备后可以转回吗?
不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理由:会计上的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指根据会计准则谨慎性原则,每年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参照固定资产市场价值,按低于市场价值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固定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是虚拟的,固定资产实际上并未发生损失,也未发生产权转移。与增值税没有关系,增值税不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对会计上计提的各种资产减值准备,会计与税收处理是存在差异的。企业所得税对没有特殊规定的减值准备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企业应当根据其预计的未来***购和销售计划等因素,谨慎估计其在可预见的未来获得退还、抵扣或抵顶的可能性。对于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无法获得退还、抵扣或抵顶的此类税项,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相关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后续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改变了对留抵税额可抵扣性的会计估计,即原先预计很可能不能获得抵扣的留抵税额现在预计很可能获得抵扣,则原先计提的减值准备可以相应全部或部分转回。
个人认为不能转回,理由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规定:
以下资产的减值使用于其他会计准则,包括(1)存货减值适用存货准则;(2)公允计量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减值适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3)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生物资产准则;(4)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减值使用于建造合同;(5)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适用于所得税准;(6)融资租赁出租人未担保余额的减值适用租赁准则。
上述准则中允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并允许转回的主要包括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金融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
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准则规定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可以转回(资产减值准则第17条规定资产减值损失已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而增值税留抵税额恰恰不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允许转回的资产之列。因此增值税留抵税额计提减值准备后不允许转回。
电度表计量不准,多计电费,电业公司可否退还?
您好,您可以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对电力局电表不准的情况进行投诉。
然后将表送至当地计量检定测试院申请计量性能检定。如果表的检定不合格,那么技术监督局可以对电力部门进行罚款,同时责令退还您多支付的那部本电费并给您安装新电能表。如果表的检定是合格的,那么您就需要自己掏检定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