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可以签发工程暂停令?
工程暂停令是指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工程项目发生了必须暂停施工的紧急***,总监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工程项目停工的范围,按照委托监理合同所授予的权限,向承包单位下达工程暂时停止施工的指令。
承包单位在收到“工程暂停令”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填报工程复工报审表,报请项目监理机构进行核查。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明确规定了签发工程暂停令的权限仅限于总监,总监不得将该项工作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
(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3)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4)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5)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上述意思表明以上五种情况只要有一种情况发生,总监就可以签发工程暂停令,它们是导致工程暂停施工的根本原因。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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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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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