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计量退费细则?
居民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18℃的,应当告知供热经营企业。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现场免费测温。双方对测温结果没有异议的,应当共同签字确认。
供热经营企业测温时,应由2名(含2名)以上测温人员入户测温并出示证件。居民热用户应当配合入户测温工作,拒不配合的视为放弃测温权利。入户测温时间应当避开十时至十四时,测温点选择在房屋中间离地一点四米处,或者设置长效固定测温仪器。
供热经营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现场测温,或者双方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居民热用户可以向市、区供热主管部门投诉。市、区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热用户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免费测温。
测温时,测温人员应持具有计量检定合格证的测温仪器,按照吉林省相关检测规定进行检测,详细记录室内空气温度检测时间和检测数据,检测记录应一式二份,要有测温人员和居民热用户双方的签字,并各持一份。
居民热用户当月内三次所测结果平均值低于18℃的,视为当月温度不达标。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居民用户要求进行测温,三次测温的平均值作为退费标准和依据。
居民热用户室内空气温度经检测确认不达标者,供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费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实际检测温度平均值为18℃-16℃(含16℃),退还当月热费的30%;
(二)实际检测温度平均值为16℃-14℃(含14℃),退还当月热费的60%;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特别是我国的北方城市都是***用的,是集中供热进行冬季的***暖,好多城市都实行的是两步制,就是基本热费和热计量收费两种体制进行收费,如果我们的室内的温度低于18摄氏度,供热公司进行调整后,还不能达到合格的温度,那么我们就可以找供热公司,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退费。
黑龙江供热标准拟调整为20℃以上!如果不达标怎么退费呢?
这是一个非常人性化的提议。18度温度已经有好几十年的历史了。那时候大部分人家都住平房。问题显现的也不明显啊。
现在都是楼房了,而且都是高层楼,三十几层。虽然做了保温层,但是现在的房子都是方块型,中间户数少,把房山户多。18度根本保证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白天还好,到了晚间非常冷,在遇到极端天气,就像刚过去的这个冬天。百姓吃尽了苦头。
供暖公司在刚过去的这个冬天里。真是不堪一击。百姓们的呼声铺天盖地。取消供暖行业的垄断,招标。谁能保证百姓温暖过冬就用谁。
我的意见:
热计量收费用户每年 12 月 31 日前预交全额热费的三分之一。
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的三分之一,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达不到供热标准,用户可以拒缴。
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全额热费三分之一,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情况结算,达不到供热标准,用户可以拒缴另三分之二费用。
增加一条 : 对供热公司连续三年供热不达标的,必须取缔其供热资格,改由其他供热单位供热。例如,双鸭山市的鸿基米兰热力有限公司已经两年未达到供热标准了,广大人民群众多次投诉始终解决不了供热达标,如果第三年也就是今年再不达标,请取缔其供暖资格,改由双鸭山市的***电厂供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