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了哪些?
第一章 总则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了各级***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以及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基本义务和权利。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组织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组织的组成和职责,包括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施工和养护管理单位等。
第三章 道路交通设施规定了道路交通设施的安全标准和建设要求,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涵洞、交通信号灯等,以及对道路交通设施的监管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中国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201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正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修订:
1. 驾驶人规定:修正案明确了驾驶人的资格要求,规定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年龄应在18岁以上,60岁以下。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应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安全知识。
2. 非机动车规定:修正案增加了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相关规定,要求非机动车驾驶人应遵守交通信号、规定速度、行驶路线、车道等规定。
3. 儿童安全座椅:修正案明确规定了12岁以下儿童乘坐机动车时应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以确保儿童在行驶过程中的安全。
4. 校车安全:修正案增加了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校车驾驶人应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安全知识,并对校车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