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 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规定,监理人的义务有哪些?
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
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监理的监理单位,须持有关证照到市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方可从事建设监理活动。
监理单位必须按受资质年检,未经年检的不得再从事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 建设监理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接业务,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
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监理的监理单位,须持有关证照到市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方可从事建设监理活动。监理单位必须按受资质年检,未经年检的不得再从事监理业务。第十八条 建设监理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接业务,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建设
工程监理合同应
包括下列
内容: (一)词语定义、适用语言、法律、
规范和
标准;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合同的开始、完成、
变更与终止; (四)建设监理费
支付; (五)监理争议的解决; (六)其它
规定。第十九条 建设监理单位不得监理本单位
设计的建设
工程,不得监理与
承包方、
材料、
设备供应方有隶属关系
或者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的工程。已签订工程监理合同的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第二十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
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
规程、
勘察设计
文件及合同,对工程
进行监理,并接受质监机构的监督。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监
理工程的性质、规模、复杂程度等
情况,选派相应素质和数量的监理
人员,组成由
总监理
工程师领导的项目监理
工作小组
进场监理。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勘察设计文件和合同,制定监理程序和监理实施
方案,通报建设、
施工单位。监理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建设情况。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承接业务,应根据
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监理费,并按规定向质监机构
缴纳质量监督费,建设单位则不再向质量监督机构缴纳质量监督
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规定,监理人的义务有哪些?
1.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
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
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
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2.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的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
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利益。3.监理人
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移交委托人。4.在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漏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
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