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排查,建造师死亡、强制注销、不予配合、离职等如何处理?
1、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反映与另一方不存在聘用关系,而另一方不予配合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如何办理?
答:根据建办市函〔2019〕92号文件要求,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反映与另一方不存在聘用关系,而另一方不予配合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一方申请及其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需同时附上区县建委盖章的强制注销申请表、承诺表)。对于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一方申请将相关人员列为注册状态异常(提供情况说明,由区县建委在情况说明上面盖章以后交市建委),并向社会公示。
答: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聘用单位破产的;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申请方凭工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附上区县建委盖章的强制注销申请表、承诺表,可以申请强制注销。
3、聘用企业被吊销资质的,如何强制注销?
答: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申请方凭相应证明材料,附上区县建委盖章的强制注销申请表、承诺表,可以申请强制注销。
4、建造师死亡的如何申请强制注销?
答: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方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附上区县建委盖章的强制注销申请表、承诺表,可以申请强制注销。
对于无法提供死亡证明的,可以写情况说明,由区县建委盖章以后标注异常。
5、建造师已离职,社保已不在此企业,目前有在建项目未竣工或无法办理项目经理解锁,无法办理转出或注销手续,如何处理?
1、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反映与另一方不存在聘用关系,而另一方不予配合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如何办理?
答:根据建办市函〔2019〕92号文件要求,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反映与另一方不存在聘用关系,而另一方不予配合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一方申请及其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需同时附上区县建委盖章的强制注销申请表、承诺表)。对于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一方申请将相关人员列为注册状态异常(提供情况说明,由区县建委在情况说明上面盖章以后交市建委),并向社会公示。
2、聘用企业破产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如何申请强制注销?
答: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聘用单位破产的;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申请方凭工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附上区县建委盖章的强制注销申请表、承诺表,可以申请强制注销。
3、聘用企业被吊销资质的,如何强制注销?
答: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申请方凭相应证明材料,附上区县建委盖章的强制注销申请表、承诺表,可以申请强制注销。
4、建造师死亡的如何申请强制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