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十五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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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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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自2002年12月9日起执行。
建造师吊销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专业为矿山工程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