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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造价师管理办法
1、第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一)取得执业资格;(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三)无本办法第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2、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3、题目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试题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其余3个科目试题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原建设部第150号部长令)已于2006年12月11日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4、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继续教育合格证明。造价师延续注册的程序 延续注册的条件 注册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执业、且无《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规定情形的人员。
5、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有效期4年,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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